建立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有哪些探索?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08-29 15:02:46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以提升监管效能。如何建立好协同监管机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第七章明确了现行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体制。整个监管体系呈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政府行政综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设、环保、质监、安全等专业职能监管机构,从各自专业角度进行专业职能监督管理,公路、民航、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中业监管,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监管的职能、分业监管的格局。

但现阶段,各监管机关未能形成合力、监管力量相对分散,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市场地位和引导作用更加凸显,供应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投诉数量持续上升。这些对传统的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形成了很大挑战。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的总目标,此次《行动方案》明确了如何建立政府采购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早在2016年,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财办库〔2016〕427号,以下简称427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审计部门协同配合,并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报告。427号文强调的是强化财政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的协同监管。《行动方案》则提出: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同时提出工作机制要做到“央地联动、社会参与”。显然,这是为了适应新的监管形式,对过去协同监管做法的再度升级、完善。

实践中,各地逐渐建立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主要是各地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同,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政府采购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方面进行探索。

2021年4月,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纪委监委机关、公安厅、审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多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规定各单位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通报相关情况、会商解决问题、协调部门参与,执法过程中遇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等情况市,各单位可共同开展案情研判,积极协助调查取证;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各单位可以开展联合执法等。

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公安厅、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的行为重拳出击。

2021年,厦门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建立厦门市政府采购领域调查取证部门协作机制,确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调查取证协作机制、案件移送机制。此外,无锡市、七台河市等地级市也建立起政府采购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涵盖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例如,江苏省无锡市的财政局、市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设立“无锡市协同惩戒政府采购领域经济犯罪信息联络点”,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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